选定或指定调解专家。Р适用人民调解程序的,人民调解员由秘书处指定。Р第十八条调解员的回避Р调解员接受调解任务,应在审阅案件后调解会议开始前,将可能影响其调解独立性、公正性的情形,及时、主动地向调解中心及当事人披露,并主动申请回避。Р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权以书面形式申请要求相关调解员回避。申请调解员回避的需提供相应证据并在调解会议开始前提出;回避事由在调解会议开始后知道的,也可以在调解会议终结前提出。Р调解中心应当自收到回避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回避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和调解员。调解员因回避或其它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当事人及秘书处按照本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重新选定或指定调解员,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Р第十九条申请受理的调解程序Р调解会议可以由一名调解员或者三名调解员主持。由三名调解员组成的,设首席调解员。Р(一)调解员在调解会议召开前,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互换。Р(二)当事人可自行或者根据调解员的建议申请知识产权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支付。Р(三)调解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调解会议上分析矛盾产生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各方的过错责任,指明双方合作的可能和方向,促成双方达成和解。Р第二十条委派委托受理的调解程序Р人民法院委派或委托的案件适用专家调解程序,以专家调解会议的形式进行,由一名专家调解员主持,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者当事人要求的,可以由三名专家调解员共同调解。Р专家调解员的调解适用本规则第十九条(一)、(二)、(三)的规定。Р第二十一条特别受理的调解程序Р展会期间参展当事人的调解申请,适用专家调解程序,由一名专家调解员现场调解,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者当事人要求的,可以由三名专家调解员共同调解。Р调解专家根据案情需要,可另行召开调解会议或建议当事人申请知识产权鉴定等。Р第二十二条调解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