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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科技资源共享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12 |  大小:21KB

文档介绍
许可以及支付相当的费用,主要视资源利用的目的而定,同时还与资源所属的知识产权类型有关。 Р  为了促进科技文化事业的发展以及为了平衡社会公共利益,在《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中都规定了权利限制制度。平台共享方式中的“公益性共享”符合《著作权法》和《专利法》所规定的教学和科学研究的范畴,可以不经授权和付费而使用相关的文字、图形信息和技术方案。但是,如果相关信息尚未公开,不为公众所知,且具有实用性和商业价值,则可作为商业秘密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不得非法获取和披露。同时,应当特别注意的是: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在这里主要是指发现权和著作人身权(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限制制度以外的使用,主要是商业性使用,则应依法取得授权并付费。РР Р  关于植物新品种权,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条例第十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授权品种的,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不得侵犯品种权人依照本条例享有的其他条例:(一)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二)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Р  在第四种平台共享方式,即知识产权性交易共享中,信息资源的所有方和使用方之间授权和付费的过程可称为信息资源的交易,这种交易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两种方式。转让是所有权的变更,此时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将发生变化。许可使用是在不改变所有权权属的情况下,信息资源的全部或部分使用权在约定条件下发生移转。这里应当注意的是,交易的对象应当是国家法律许可的,国家法律禁止交易的信息不能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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