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不良单位,依法减少授信额度或者不提供授信; (三) 协助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开设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和存储保证金, 加强对专用账户资金的监督管理, 审核专用账户内的资金是否全部到位,保证专用账户资金专款专用;按照《工资支付保证金使用申请表》审查核定的金额及时划拨资金; 专用账户资金部分或全部用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时, 审核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在限期内补足资金。第二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一)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未依法建立工资支付制度或按期支付工资的; (三) 未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 10—(四) 拒不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 (五) 因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应在事发后 24 小时内到现场协助处理事件;未到现场的,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建设行政部门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参与、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企业因拖欠劳动者工资而引发的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拖欠工资企业予以查处: (一)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结清工程款的、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给予相应处罚; (二) 对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项目发包或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或不具备用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 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三) 对建设单位未在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承诺设立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和存储保证金的, 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 依法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