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保证金制度是目前预防和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资的一项比较好的制度,因此,为了有效的防止和杜绝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在目前治理欠薪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探索建立解决长效机制。二、我省保证金的制度设计本着可操作性强、便于管理的原则,考虑我省部分市、县已先行实施保证金制度的实际情况,由省确立保证金的基本制度框架,各地级以上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办法》确立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后约定其中一方设立工资保证金银行专用账户,或者由有关行政部门设立工资保证金专户,从工程款中预先拨付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该账户,在施工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且符合规定的保证金提取条件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商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后,按照规定程序通知专用账户所在银行将相应资金拨付到被欠薪劳动者个人账户,确保劳动者工资足额发放,从而达到预防和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工人工资问题的目的。三、关于工程建设承包合同约定保证金的条款考虑到目前法律并没有保证金制度的规定,因此,在双方的合同中对此予以约定比较恰当,可以视其为是建筑施工企业的一项自愿行为,是其一项应当自主承担的合同责任和社会责任,这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通过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从而避免发生纠纷,即使在出现纠纷时,也可以避免因为没有法律依据而被提起行政作为不当之诉。四、保证金比例确定的依据我们本着既能足以预防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资问题,又尽可能减轻建筑施工企业资金压力的原则,在送审稿中将比例定为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造价的5%,且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同时,基于惩戒与激励并行的目的,因此制度中还规定的工资保证金提取比例还应以工程建设项目的劳动用工规模、工资预算以、施工单位资质及其三年内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等为依据,鼓励建筑施工企业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按时足额发放工人工资,依据守法诚信情况酌减比例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