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疫部门,故作此修改。 13 、须有对进境皮毛非食用动物产品包装物或铺垫材料、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与废弃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设施。 14 、进境皮毛存放仓库及加工车间有防火、防盗、防鸟、防虫、灭鼠设施。 15 、具有与其加工能力相适应的加工设备,有经检验检疫审核符合兽医卫生防疫要求、经过加工能使疫病传播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的加工工艺及设施。 16 、具有专用皮毛存放库,库容量应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仓库应有与产品储存要求相适应的温度保持系统,必要时应建有冷库。 17 、厂区显著位置设立防疫知识宣传栏。三、规章制度及措施 18 、成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兽医卫生防疫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19 、建立防疫处理制度, 包括对进境皮毛包装物、铺垫材料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废弃物等进行防疫处理所用药物名称及浓度、负责及操作岗位或人员、处理操作程序等。 20 、建立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皮毛出入库登记及加工登记制度。 21 、建立检疫处理药物管理制度, 包括采购、存放保管、使用、回收等。 22 、建立人员管理制度, 包括出入人员登记、人员防护、员工培训及体检等。 23 、制定详细的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24 、有防火、防盗、防鸟、防虫、灭鼠等安全保障制度。四、日常管理及相关记录 25 、进境皮毛非食用动物产品流向记录, 包括出入库记录、鞣制加工记录、下脚料流向记录等。 26 、皮毛非食用动物产品与车辆防疫处理记录, 包括非食用动物产品皮张与车辆入场时防疫处理记录、入库时的防疫处理记录等。 27 、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皮毛包装物、铺垫材料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废弃物的防疫处理记录、场地日常防疫处理记录等记录。 28 、药物使用及管理记录, 包括采购、存放保管、使用、回收等记录。 29 、员工体检及培训记录 30 、有防火、防盗、防鸟、防虫、灭鼠等措施的落实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