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资源局财务内部审计制度第一条为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基层分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工作, 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根据国家《预算法》、《会计法》、《审计法》及《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规和规定, 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在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每年对全局财务状况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内部审计由纪检监察室和办公室负责, 抽调本单位熟悉财会工作的人员组成内审组进行审计。内审采取自查和调账检查的方式进行。第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第四条内部财务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本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基层分局的财务收支、管理、使用及其有关经济活动情况。(二) 财务账薄设置是否健全合规, 凭证手续是否完备, 账务处理是否符合财会制度规定。(三) 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应缴预算收入及其它费用、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应拨付资金是否有人为延误现象,有无未经批准擅自拨款或截留挪用行为。(四) 账户设置及资金管理以及报销、审批使用是否执行财务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泰兴市国土资源局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五)财务执法管理是否到位, 有无因玩忽职守导致资金流失现象发生。第五条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必须责令相关科室在限期内进行整改。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将视情节依法依纪处理。第六条内审工作结束,内审组应向局党委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