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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县国土资源局责任追究制度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46KB

文档介绍
办人负直接责任。Р虽经审批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批事项实施具体管理行为,导致行政或其他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Р第九条承办人明知提出的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批人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或其他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批人负领导责任。Р第十条行政或其他过错行为应当受到处理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追究方式为:Р(一)诫勉谈话;Р(二)调离原岗位,Р(三)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Р(四)免职;Р(五)行政处分;Р(六)其他法律责任。Р第十一条由于行政或其他过错给国家和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承办人员、承办负责人收受礼物所获得的非法收入予以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Р第十二条由于行政或其他过错受到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处理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属于县(区)局或市局科(室)、单位集体造成的,不评定先进集体,责任人不评选先进个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应的政治、经济及法律责任。Р第十三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Р(一)出现问题后,主动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Р(二)主动赔礼道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谅解的;Р(三)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Р第十四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Р(一)一年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Р(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Р(三)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Р 第十五条依照本制度实行责任追究的,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受理投诉、举报、调查取证,责任人违反规定的组织处理,由局纪检组(监察室)提出处理意见,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Р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Р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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