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市国土资源局干部轮岗交流制度.doc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轮岗任免决定直接办理任免手续。(三) 轮岗人员在离职前, 要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办理交接手续,需要审计的,应当进行离岗审计。(四)局组织人事科应当将轮岗情况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备案。第二条干部交流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交流与培养、锻炼干部,提高工作能力相结合; (二)交流与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相结合; (三)交流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 (四)交流与任职回避相结合。第三条任同一职务已满 5 年的中层领导干部原则上应交流, 任同一职务已满 10 年的中层领导干部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工作已满 10 年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应予交流。-2- 第四条干部交流的范围主要是中层领导干部, 包括各县(区) 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成员, 市局机关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的领导成员。第五条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在同一地方同一部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满十年的; 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干部交流应在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内进行。根据工作需要, 也可与系统外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第六条干部交流应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数配备的有关规定, 属工作调动的, 不得超职数配备; 挂职锻炼的, 不占领导干部职数, 同一班子中挂职干部一般不得超过 2 人,挂职锻炼时间不超过 2 年。第七条中层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 任期为 5年。实行中层领导干部任职的最高年龄限制。即: 男满 57 周岁、女满 53 周岁的正科级领导干部原则上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 男满 55 周岁、女满 51 周岁的副科级领导干部原则上改任非领导职务。第八条干部交流工作,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分级负责, 市局组织人事科组织实施。第九条本制度由市局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局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 按本规定执行。上级机关及组织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