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管理;村社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由村安排和管理,帐务公开,乡镇政府、村民、社会监督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Р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用地、料场,由县、乡人民政府妥善解决。Р 第三十三条农村公路绿化工作要结合国土绿化统一规划,由县、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交通部门参与。Р 第三十四条县道公路的路政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执行,乡村公路参照执行。Р 第三十五条农村公路建筑红线控制应与小城镇建设和新村建设相协调,并满足公路运行安全,县道红线控制为10米,乡道5米,通村公路3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设置交通以外的其他标志,不得在公路上和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需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征得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同意。Р 第三十六条县道公路养护、考核、评定执行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乡道及通村公路的检查评定可参照执行。Р第六章廉政建设Р 第三十七条县道、所有农村公路上的桥梁、隧道及乡道、乡通村公路的高级、次高级路面工程施工和材料采购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标选择施工和材料供应单位; Р 第三十八条纪检、监察部门应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招投标环节进行监督。Р 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应签订廉政合同,甲乙双方均应接受纪检监察机构对建设过程的廉政监督。Р 第四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应独立建帐、独立核算、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乡村公路的养护资金使用要接受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同时要加强使用过程中的廉政监督和使用审计,不得故意滞留、截留和挪用。该资金只能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不得用于其他费用开支。Р第七章附则Р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四川省交通厅公路局负责解释。Р 第四十二条各市(州)可结合本地的情况制定实施细则。Р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