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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比较.doc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13 |  大小: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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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法”。1996年,财政部拟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合并会计》(征求意见稿),提出在我国合并会计中可同时采用“购买法”与“股权权益结合法”两种方法。[8]对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存在争议,企业合并会计准则也一直不稳定。快速发展的并购实务要求我国的准则制定者加紧制定出一套高质量的合并会计准则,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比,为投资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出台,无疑为提高我国合并会计信息质量做出了重大贡献。新准则的最大亮点在于规定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国际上通行的购买法处理,而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这是鉴于我国现阶段经济环境的要求,是过渡阶段的特定产物,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在我国实务中,因特殊的经济环境,有些企业合并实例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如果不对其加以规定,就会出现会计规范的空白,导致会计实务无章可循。加之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尚未完全发育成熟,公允价值在确定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保留权益结合法也是必要的。[9]会计的目的旨在反映交易与事项的经济实质,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常常仅仅是“共同控制”下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组织架构调整或资产和负债的重新组合,如果采用购买法,不仅没有反映这类交易的经济实质,而且极易诱发利润操纵。因此,新企业合并会计准则对同一控制下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的规定是必要且应当的,也同时很好地体现了国际趋同的大背景下发展中国家应有的态度——“国际趋同不是等同”[3]。(二)我国企业合并会计准则中存在的不足1、关于或有负债的会计处理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中产生的或有负债的确认条件与基本准则中负债的确认条件,以及或有事项中的确认条件都不一致;其后续计量标准也与或有事项新准则的要求不一致,可能增加企业的执行成本。新准则规定,企业合并中对于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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