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出国境管理办法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因私证照丢失的,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取消责任人的年度评优资格,如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承担相应责任。(二)登记备案教职工应按规定办理出国(境)审批、证照交回等手续。1.登记备案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和审批手续的,按旷工处理,并给予相10应的纪律处分。2.登记备案教职工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时弄虚作假或出现其它违法违纪情况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组织部、人事处追缴其所持证照,报国际交流处,并提请出入境管理部门予以作废;情节严重的,一至三年内不再批准其出国(境)申请。3.登记备案教职工逾期未交因私证照的,组织部、人事处应及时报国际交流处,由国际交流处提请出入境管理部门予以作废,并取消当事人的年度评优资格。4.登记备案教职工未按规定交因私证照,且又不履行正常报批手续擅自出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第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况的,登记备案教职工原则上不得按因私办理出国(境)手续:(一)不符合因私出国(境)审批范围的;(二)政法部门立案审查未作出结论的;(三)在涉密岗位工作未过解密期的;(四)其他不符合因私出国(境)条件的。第十九条其他不在备案之列的教职工只要不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情形的,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在咸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因私证照。因私证照由个人保管。第二十条因私出国(境)教职工的工资待遇(一)学校教职工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下一月起工资停发。如学业完成后回校工作,按出国前与人事部门协议办理。自费出国(境)教职工在国(境)外期间不发放绩效工资。自费出国(境)学习教职工按规定期限自回单位报到时的当月起,恢复原有待遇。(二)我校公派出国(境)教职工的配偶申请出国(境)探亲,其工资待遇按人事处相关规定执行。(三)利用假期出国(境)探亲及旅游的教职工的工资及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