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第四十一条出访人员报销费用时须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和因公护照(通行证)等(包括签证、签注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费用开支明细收据。第四十二条财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因公出国(境)费用标准,在批准的出访计划和经费预算内据实核销。对国家没有明确开支标准的国际会议注册费和城市间交通费,可本着节俭办事的原则据实报销。不得报销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产生的费用。第四十三条各单位在向国际合作局报送年度国际合作工作总结中,应包括本单位因公出访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出访经费开支情况,其中出访经费开支情况须同时报送计划财务局备案。第九章检查督查第四十四条各级领导干部的年度出访情况,报分管国际合作的院领导审阅后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四十五条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检查和监督全院所(局)级领导干部外事法规和纪律执行情况,对违规违纪人员提出处理意见。第四十六条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检查和监督本单位初级及以下人员外事法规和纪律执行情况,对违规违纪人员提出处理意见。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七条《中国科学院部级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科发党字[2005]51号)、《中国科学院机关局级和局级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科发际字[2005]246号)、《中国科学院所级领导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试行)》(科发际字[2005]39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双跨”出国组团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际字[2005]4号)、《关于70岁以上人员因公出国需安排专人陪同的通知》(际字[2004]18号)废止。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院其他有关因公出国(境)的办法和规定与本办法不符时,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冲突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第四十九条因公出访港澳台地区,按照本办法的原则和国家主管部门对港澳台工作的具体要求办理。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国际合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