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件的外国人,在吊销或者收缴原签证、证件并没收非法所得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而违反《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本实施细则的,可免予处罚。外国人无力缴纳罚款的,可以改处拘留。第四十九条本章规定的各项罚款、拘留处罚,也适用于协助外国人非法入境或出境、造成外国人非法居留或者停留、聘雇私自谋职的外国人、为未持有效旅行证件的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提供方便的有关责任者。第五十条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的罚款、拘留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通过原裁决机关或者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最后裁决。被处罚人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一条本章规定的处罚,由公安机关执行。第八章其他规定第五十二条外国人申请各项签证、证件的延期或者变更,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护照和签证、证件; (二)填写延期申请表或者变更申请表; (三)提供与延期或者变更事由有关的证明。第五十三条外国人申请各项签证、证件或者申请签证、证件延期、变更,必须按规定缴纳签证、证件费。各项签证、证件的收费标准,由公安部和外交部另行制定。同中国政府订有签证费协议国家的人员,按有关协议执行。第五十四条不满16周岁的外国少年儿童,与其父母或者监护人使用同一护照的,随其父母或者监护人来中国时,可以不单独办理入境、过境、居留、旅行手续。第五十五条外国人所持中国的签证、证件如有遗失或者损坏,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告,申请补领或者换发。遗失外国人居留证的,须在当地政府报纸上声明作废。第五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涉及的各种签证、证件和申请表的式样,由公安部和外交部另行制定。第五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