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审定审计报告的会议纪要、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记录等文件资料;(四)有关审计项目的请示、报告、批复、批示、问函、复函等文件资料;(五)与具体审计项目有关的群众来信、来访记录等举报材料;(六)其他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审计档案应分类保管,并按有关规定期限保存。第十七条审计办公室对本单位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应当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表扬奖励的建议。第十八条内部审计结论应当作为本单位及被审计单位考核、奖惩、评优的依据之一。第十九审计办公室应当每年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第二十条审计办公室应当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和技术水平,应当依法接受县审计局的内部审计业务指导监督与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并及时报告内部审计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第二十一条审计办公室应当积极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对本单位的有关审计工作,并加强沟通与合作。第二十二条审计办公室应当向县审计局报送下列资料:(一)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二)内部审计统计报表;(三)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四)内部审计工作信息、经验材料;(五)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三条审计办公室实施的审计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审计结果文书应当抄送县审计局:(一)县审计局统一组织的项目;(二)查出损失浪费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三)查出违反财经法规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四)提高经济效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五)贪污受贿等已构成党纪政纪以上处分的;(六)其他按规定应当抄送的。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审计要求,按时提供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并签署承诺书。对审计办公室做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认真予以执行,积极落实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