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所属部门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Р ⑻对市、区纪检部门和审计部门重点关注的廉政风险防控点进行审计;Р ⑼社区(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Р第七条内审工作组具有以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Р1. 要求被审计部门按时报送相关资料;Р2. 参加本街道有关审计工作的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Р3. 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街道审定公布后施行;Р4. 检查有关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Р5. 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Р6. 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科室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Р7.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Р8.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街道办事处主任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Р9.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高资金效益的建议。Р第八条内审工作组根据工作需要,报请社区(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批准后,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Р第九条内审工作组应当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依法接受区审计局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Р第十条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审工作组成员,由街道办事处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Р法律责任Р第十一条被审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阻碍检查的,内审工作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社区(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Р第十二条被审计部门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内审工作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社区(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Р附则Р第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Р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内审工作组负责解释。Р 新江湾城街道办事处Р 2014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