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五)监督检查措施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林地管理政策规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整改通知书》。对违法使用林地行为,林业部门应当视情况采取整改、(报请)撤销使用林地许可、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六)监督检查处理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1、发现改变原审批用途的,责令改正。2、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等取得审批的,应当予以撤销。3、发现非法占用林地的,要责令恢复林地并依法处罚。二、林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项目所在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承担项目建设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林业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林业生产经营实体等。(二)监督检查内容凡是享受中央、自治区、市财政资金补助的林业在建和完工项目。10(三)监督检查方式县(区)及建设单位自评、市林业局检查或会同(配合)财政局组织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查阅资料,现场查证,问卷调查等。(五)监督检查程序前期准备工作(制定检查工作计划、成立检查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下达检查通知);实施检查阶段(资料收集、整理、审核,检查);撰写报告(撰写、提交报告,归档存留)。(六)监督检查处理开展检查评价结果运用,及时调整和优化项目支出方向和结构,并将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安排和编制项目资金分配方案的重要依据;逐步建立林业项目资金支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管理的措施意见,并督促落实。若发现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三、对森林火灾预防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依法行使森林消防预防工作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二)督检查内容对行使森林消防预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1、森林消防责任制是否落实。2、森林消防管护力量是否到位。3、森林消防队伍是否按要求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