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信贷互助银行,最后是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支持全面有力[11]。借鉴法国经验,笔者针对第五十一条笔者有以下三个方面建议: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贷款优惠政策鼓励商业银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优惠贷款,如提供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所需贷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扩大经营规模、增加设施投资提供贷款等,同时在利率上给予优惠。2.创新金融服务方式鼓励基层金融机构探索金融产品创新信贷产品,改变原有的信贷思维,用前瞻的眼光看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用创新的视角开发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需求的金融产品,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情况定制不同的金融服务,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对金融的多样化需求。3.完善支农金融体系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法国支持农业农村发展的金融机构体系建立涉农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工合作机制、国家控股大型商业银行与区域性地方商业银行的支农社会责任机制、在我国经营的外资(国)银行的城市业务与农村业务(或资金缴存)的协调机制,从而完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户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农村金融机构的功能应定位在政策性功能、合作性功能、商业化服务功能等方面。四、结语《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对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解决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地位不明确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并且指引不规范的合作类组织按照法定条件向真正意义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转变,促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了农村现代化进程。但是由于市场经济关系复杂,经济形势日新月异,在新的市场经济组织的冲击下,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有许多问题亟待法律规范,加以引导。然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存在着本文所述问题,包括部分法规不完善存在漏洞和可操作性不强这种缺陷,因此我们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社员权的取得与丧失制度,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管制度,加强政府扶持政策的可操作性,更好的实现该法的存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