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四)因历史原因落实政策后,按照离退休人员对待的、正常离退休人员和因其他原因将户籍迁回原籍的人员,不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五)将岳父母户口迁入本村的,不视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六)在本村空挂户口的人员(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无合法住房、无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本村集体组织成员。其他特殊情况及未尽事宜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以及《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办理,并按照《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城城中村改造的意见》相关要求,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认定后报区政府审查。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与丧失(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2、基于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10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3、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依据《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办理,并按照《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城城中村改造的意见》相关要求,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认定并报区政府审查同意后,可视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死亡的;2、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3、取得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城市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附件:1、XX区城中村改造农村集体和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工作程序2、XX区城中村改造农村集体和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审查工作组成员名单3、相关表格及材料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