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的基础和核心条件已经有了保障。这类公司最大的缺陷就是公司如何将各组的出资资产进行有效的整合和支配经营是关键问题,运做不好公司将会形成诸侯割据的局面,不利公司运行。三、村民入股型的公司村民入股型的公司是指将集体资产整体转移给公司,在此过程中通过量化折股到村民个人,形成由村民个人出资组建公司,成为公司的股东。它能充分体现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财产所有人与经营管理人相分离,民主参与,集中管理,三权分立,相互约束等公司制度的核心理念。这种类型公司是公司法所确立的最主要、最基本、最规范的、最普通的一种公司模式。城中村改造中,此类型公司存在的最大法律障碍就是村民作为公司股东,股东人数会突破法定的股东人数最高限额,与法相悖。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50个以下,发起人设立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个数在200人以下。实践中大多采用持股会推选持股人作出资人,成立公司,行使股东权。持股会会员为隐形股东,有股东之实而无股东之名。有的法律专家对这种做法也提出质疑,认为有剥夺持股会会员股东资格之嫌,不符合公司法本意。为解决这个问题,实践中大多选择委托授权的形式,将隐名股东权利通过授权给持股人代表行使,从形式上解决了股东个数的问题。因而持股会的产生、运行,持股人的推选,对持股人行使权利的授权、监督,持股人行为法律后果的承担等都要以所有会员同意的形式,或与6持股人形成协议的形成加以确定,使持股人入股公司的形式完全是村民民主自愿的选择,也不违背法律规定,从法理上讲是可行的。近年来在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参股大多都采用了这种方式。所以我们认为这种模式是符合城中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化公司的实际需求,从法律和政策层面看也是可行的。以上是我们对集体经济和集体经济组织向公司转化的粗浅思考,仅代表个人观点,以求与各界同仁共同探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寻找解决办法,加快改造步伐,开创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