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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伊岭区宏伟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员认定办法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24KB

文档介绍
人员。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其投资和劳动贡献,享有相应集体资产份额,有权在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参与集体净资产的处置。这些人员的范围包括:1.办理了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手续,全家转为小城镇(非设区市)的劳动力;2.持有合作社时期老股金,目前已经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3.其他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确认享有集体资产权益的人员。四、成员资格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确认,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取得其他社会保障之前,一般不宜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从实践看,对于因以下六类情形被注销或者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人员,一般可视为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于死亡时终结,因此,从死亡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行丧失。2.已经取得了其它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起,其原拥有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随即丧失。3.取得设区市的非农业户籍。我们框定设区市的理由是城市居民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在城镇尚未普遍建立,取得城镇非农业户口并不一定享有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往往仍需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土地作为其基本生活保障。而设区市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全部建立,所以在其取得了设区市非农业户口之时,即应丧失其原拥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4.取得国家公务员身份或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人员或享受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人员,应丧失其原拥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但取得国家公务员身份或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人员或者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因其脱离了对原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基本生活保障需求,应当认定其丧失了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5.自愿放弃。原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6.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然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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