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经济实体责任人,经组员大会或组员代表会议表决经过。РРР 社委会或理事会负责集体资产经营、资源开发、协调服务等日常管理,并定时向组员大会或组员代表会议汇报工作。Р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民主监督和审计监督制度。Р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监事会依据组织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对经营管理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审核、监督。Р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和乡人民政府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监督。Р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应该由组员大会表决经过,经乡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立案。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应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包括集体资产的处理,应该经原集体经济组织组员大会表决经过。Р 第二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和有其它损害组织及其组员正当权益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给警告或提议撤职职务;造成损失的,依法负担赔偿责任;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 提议撤职职务的,应该根据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要求的程序进行。Р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侵占、挪用、截留、私分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组员的正当财产,非法干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组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组员摊派,强迫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组员接收有偿服务,造成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РР 第二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要求。Р 乡人民政府改制为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改制为居民委员会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要求。Р 第二十六条 本要求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1990年5月16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广东省农村小区合作经济组织暂行要求》同时废止。Р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