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及?“户口论”,但就其实质而言,仍属于户口论为基础,其理由在于:对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的确定,?基本以户口为依据,且在血缘上有传承性。3)在肯定户口的前提下,同时又明确规定了集体成员权的取得要?“行使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作为条件,但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是什么,文件中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问题。4)都江堰的确认办法把成员资格区分为普通成员和特殊成员,并对二者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界定,这种界定有较明显的不平等性,?在实践中可能会引起矛盾与纠纷。我们认为,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的界定涉及到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属于《立法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其法律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江堰的上述作法有明显的越权嫌疑。三、我们的建议(一)关于集体经济组织的问题在立法层面上,出台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内涵与外延进行明确界定,以解决相关改革政策的效力层级太低的问题。(二)关于成员权的标准问题在改革试点推进过程中,建议在我市的改革试点中可以采取户口、权利义务关系与村民自治三者结合的标准来认定成员资格。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该满足三个条件:其一,户口登记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社区、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内;其二,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形成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三,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的同意;其四,对于新增人口的成员权确定授权村民会议,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程序表决自主决定。但对于因新生、结婚等迁入的人口成员权应由村民大会无条件认可其成员权资格。至于他们在集体经济组织中所应有的财产份额应由村民会议集体决定。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即可以认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成员权利,履行相关义务。对于正式认定的成员,应建立名册,以便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下一步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