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向监察室及局党委报告,并根据违规违纪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报请局党委处置。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方法、程序和要求1、监督检查由就业服务机构监察室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察室组织实施。2、监督检查按照定期(每季度末)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访查、群众座谈等形式开展。3、对照监督检查的要求,对从事培训工作的党员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决策民主集中制度等涉及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等的情况进行检查。4、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局党委组成检查组进行核实,并据实向单位和本人反馈,限期整改。5、对不按要求整改的,由局领导对其诫勉谈话,造成严重影响的,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干部管理权限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五章审计监督制度第二十三条自觉接受上级审计部门对职业培训工作和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尊重审计结果。第二十四条劳动保障部门、职业培训机构,根据就业再就业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资金的合理、规范使用。第二十五条在审计中查出涉及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的,按照相应的违纪情况,依照相关程序,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和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第六章社会监督制度第二十六条培训资质的取得、培训管理工作的流程及制度、培训工作开展情况要向社会进行公示,使培训工作更加公开化和透明化。第二十七条加强对工作人员经常性的警示教育,并要求正确行使手中权力,依法行政,廉洁奉公,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第二十八条设立监督举报箱,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培训机构和群众的投诉、举报。第二十九条采取座谈会、问卷调查、上级机关评议等形式,定期征求社会各界对培训工作及分管培训工作干部的意见。第三十条对群众投诉、举报和社会各界的意见,要及时研究、认真解决,并把处理结果、改进意见向投诉、举报人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