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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劳人险[1983]49号关于职工探亲待遇问题解答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15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女职工,即使当年请过产假,仍然可以享受探亲待遇。不过,各单位在具体执行时,最好将女职工的探亲假与产假合并安排。这样既便于各单位更好地安排劳动力,又有利于女职工产后得到较多的休息。36、问:在探亲期间,因病而超过了假期,怎样处理?答:职工在探亲假期间患病时,其病休天数仍作为享受探亲假计算,原规定的探亲天数不能顺延。如果职工在探亲假期已满,确因突然患急病、重病不能按期返回单位的,应及时向原单位请假,其延期返回的天数可根据公社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向所在单位申请,按照病假处理。但对其搞不正之风,徇私舞弊,无病找医院开假证明的,一经查觉,应作旷工处理。37、问: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不能按期返回应如何处理?答:职工在探亲途中,如遇塌方、洪水、车祸等交通事故,造成交通停顿,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行政提出申请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但往返途中因转车、候车延误的时间,不算路程假,应作事假处理。38、问:各单位组织上根据生产和工作的需要,有计划依次安排了职工探亲的日期,职工到时不回家探亲如何办?答:职工探亲要严格遵守有关探亲的规定,服从组织上的统一安排,没有特殊原因不按组织上安排的探亲日期探亲的,可作为本人放弃享受本次探亲待遇。职工为了生产和工作,主动不享受或少享受探亲假期的,应予表扬,但也不加发工资。39、问:不能在公休假日与父母或配偶团聚的职工采取集中公休假日的办法(将公休假日集中在一月、一季、半年或一年休息),回家团聚的时间,已经达到了探亲天数的,是否还享受探亲的假期待遇?答:属于上级主管部门根据生产、工作需要,规定实行公休假日集中休息制度,职工在此期间与配偶或父母团聚了的,只要他们符合探亲条件,仍可享受探亲待遇。但如自行集中公休假日或以倒班、调休等办法连续休息的职工,在当年回家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时间累计达到探亲的天数的,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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