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职工探亲的假期, 务求不要妨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 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编制。十一、各单位对职工探亲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对无故超假的, 要按旷工处理。十二、有关探亲路费的具体开支办法按财政部的规定办理。十三、一九五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劳动部对于制定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予以废止。铁道部、交通部也可以根据《探亲规定》, 参照上述意见制定铁道、航运系统的实施细则,在本系统内统一执行,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财政部关于颁布《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的通知( 81 )财事字第 113 号各省、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我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一九八一年四月八日附: 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 一、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二、乘轮船的, 报四等舱位( 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三、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范围和乘坐条件,由各省、直辖市自行规定。四、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五、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费。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第三条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 每中转一次, 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职工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凭据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