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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30KB

文档介绍
政、住建、规划等部门及各专业经营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市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给未按规定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工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二)违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收支两条线”规定,擅自批准减、免、缓以及擅自收取、截留、挪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工程项目,需要接用城市供水、管道天然气、集中供热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相应专项配套费后,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负责配套建设。本办法实施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已向相关专业经营单位缴纳供水增容费、燃气管道设施安装费、供热管网配套费等,并已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二条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域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统一征收,综合配套费由市政府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市级重点项目建设。北湖旅游度假区可根据本办法自行组织征收、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区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附:济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单位:元/平方米项目合计红线外红线内综合配套费146146 其中:城建配套费130130 教育配套费1616 专项配套费1115655其中:供水321022供气261610供热533023合计2572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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