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的义务相对也较少,因此,保险金诱发的道德风险主要也是来自受益人。④三、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存废之议受益人之所以具备道德风险之可能,是因为其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而此保险金请求权之产生,是基于投保人以被保险人生命或者健康为标的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应当以同意原则为本,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并无立法予以规定之必要,更无须成为保险合同效力之一构成要件。试分析如下:(一)人身保险合同实际上是对他人生命健康的一种处分,是对他人人格的处分,⑤而任何人都不能未经他人同意而将其生命或者健康设为保险标的。所以,被保险的同意是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二)受益人的指定或者变更需要被保险人的同意。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主要是两种:一是血缘亲密之人,二是具有某种一定程度的信任关系之人。被保险人不会同意某毫无关系之人或者自己对其不是很了解之人成为受益人。(三)保险合同的双方主体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因此可能存在投保人伪造或者骗取被保险人同意证明的情况。但是实际上,通过制度上的构建,比如要求此种同意必须是被保险人的当面同意,或者其它方式但可以推知的确属被保险人真实意思表示之同意,并要求保险人就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尽充分说明义务,即可以有效避免此种情况。⑥(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注解①江平著:《民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7页。②江平著:《民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7页。③孙积禄:“保险利益原则及利用”,载《法律科学》2005年第1期,第77页。④尹田主编:《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整》,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65-169页。⑤林宝清著:《保险法原理与案例》,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21页。⑥[美]缪里尔L.克来福特:《人寿与健康保险》,周伏平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