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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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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义务的履行取决于机会的发生或是不发生,即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的发生为条件,具有一定的投机性, 这与赌博相类似。如果允许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以他人的生命或是财产作为保险标的,以自己作为收益方进行投保,那么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他就不承担任何损失而获取远远超过保险费的保险给付,保险活动就完全成为投机赌博行为,而丧失了具有转移风险减少损失的作用。受益方是保险赔偿金的接受者,对保险合同有直接的利益,如果不规定受益方须有保险利益,必然使得投机性大大增加。(2 )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是防止道德危险的必备要件。道德危险是保险理论中的固有名词,是指被保险人为了索取保险人赔款而故意促使保险事故的发生页眉... 页脚. 或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放任损失的扩大。受益方是保险金给付的直接承受者。如果保险合同不以受益方具有保险利益为前提,那么为了获取保险赔偿,往往会出现故意破坏作为保险标的人或物的行为,从而导致道德危险。保险利益原则的使用较好地避免了这个问题。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原则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保险人员和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都应该明确保险利益,避免出现保险利益不明确的情况。人身保险更应严格审核保险利益,避免道德危险和投机行为。保险利益认定在保险实践活动中具有重大意义。参考文献《保险学(第三版)》孙祁祥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1 西南财大《保险学原理》授课教案保险学院孙蓉、兰虹、徐华《人身保险案例分析》总主编张洪涛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 年7月《人身保险》主编张洪涛、庄作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年4月“保险利益的灭失”参考自 l/2558/440186.html 《保险利益:以经济价值衡量的正当利益》郭锐2010 年11月3 日( .cn/NewsHTML/201011316596563678.shtml ) 《人身保险利益判定的两种理解》张苗 2007 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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