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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与保险利益条款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 Р (二)英美等国对保险利益条款有效性的规定。英美等国仍然承认货物运输合同或提单中的“保险利益条款”的有效性。“保险利益条款”不违反美国法律的规定,因为该条款并不要求托运人必须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只是要求如果托运人办理了保险,承运人则可以享受这个保险的利益。美国法院认为,既然取得代位权的保险人仅享有被保险人拥有的诉权的利益。那么,第三者(如承运人)在被保险人(货主)亲自对他提起的诉讼中提出的辩护,也应该是对抗代位保险人的有效辩护;由于被保险人已在运输合同或提单中接受了“保险利益条款”,即已同意放弃对承运人因其过失导致货物灭失或损坏要求赔偿的权利,所以保险人在补偿被保险人之后,也不能向承运人代位追偿。 РР (三)在保险业务中对此条款的应对措施。英国保险人通过“不得受益条款”来对抗承运人的“保险利益条款”,换言之,如果被保险人(货主)同承运人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或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中含有“保险利益条款”,而货物保险单或保险合同中又含有“不得受益条款,”则保险人有权向对货物损坏或灭失负有赔偿责任的承运人等行使代位追偿权,从而使承运人等不得享受保险利益。根据我国《保险法》第45条和《海商法》第252条的规定,保险人赔付了被保险人之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责任方的索赔权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当然转移给保险人,即在我国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采取法定转移的做法。换言之,一旦被保险人获得了保险赔偿,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者责任方要求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转移给保险人,这是被保险人的一项法定义务,是强制性规范。 Р 总之,在国际货物保险业务中,相关业务人员要区分保险利益原则和保险利益条款,不能混淆。并且要熟悉其他国家保险业的法律法规,避免由于保险利益条款导致保险人无法索赔的损失。 РР Р 2414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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