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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受益人同时死亡保险金继承法律理由论文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12 |  大小:23KB

文档介绍
法律地位设立受益人使其享有保险金请求,是充分享有自己保险利益的一种体现。我国现行《保险法》第42条关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死亡的有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保险法的立法精神,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扰乱了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的法律地位的划分,在一定程度上过于强调对于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而忽略了对于受益人利益的保护,以及对被保险人生前行为的尊重。Р修正的具体方案如下:在保留42条其他规定的基础上,将第二款修改为“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但受益人受益份额内的保险金不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作出这样的修改有以下理由:首先,《保险法》第18规定了保险合同的相关内容和受益人的法律地位,而对于一个保险合同而言其中最为重要的内容就是对保险利益的分配,即保险金的分配方式,其中就包括对于受益人确定和受益人保险利益范围的确定,因此受益人的确定和保险利益的划分都是被保险人生前对于其利益处分的结果,修改后的规定既符合《保险法》的立法精神,又与《保险法》第18条的规定相一致,使得法律的前后逻辑更加紧密;其次,如前文所述虽然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其各自的保险金请求权的权力来源不同,但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和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都是两者各自处于保险受益人地位的结果,两者所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并不存在优先顺序上的区别。因此在两个保险金请求权同时死亡时,简单的否定其中任何一方权利都是对其法律地位的一种否定,是对保险法精神的违背。在这样立法的修改之后使得其各自原有的权利按照其生前的意愿继续实现,确认了其各自法律地位;最后,受益人的受益权是为满足被保险人利益而设,非被保险人自身享有合同利益,是被保险人按其自己意思处分合同利益的结果,这样的立法设计,保证了受益人的利益。但本质上是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既对被保险人生前对于其保险利益处分的尊重,也是对保险合同中各方意思自治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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