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 一种是以社会公共领域的组成方面为标准所作的分类。有些学者按这种标准将公共政策分成若干具体类别。政治方面的公共政策,如国家安全政策、外交政策、选举政策;经济方面的公共政策,如能源政策、税收政策、产业政策;社会方面的公共政策,如教育政策、人口政策、卫生政策;市政与区域规划方面的公共政策,如土地政策、住房政策;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方面的公共政策,如科学政策、技术改造政策。Р 另外,有些学者注重以政策的功能为标准来划分政策类别。较为常见的划分办法是将公共政策按其主要作用分为几大类。如目的型与手段型政策、改造型与调整型政策、创新型与改良型政策、对策型与引导型政策、直接型与间接型政策、理性与超理性政策、顺序决策型政策等。Р 还有一些学者以政策的影响程度、效用时间、作用性质为标准加以分类。按重要程度可将政策分为重点政策,非重点政策;按作用性质可将政策分为积极性政策、消极性政策、鼓励性政策、限制性政策;按效用时间为标准,可将政策分为适时政策与过时政策,过去政策、现行政策与未来政策,短期政策、中期政策、长期政策。Р 当然,还可以继续找出划分标准。如以政策的正确与否为标准可将政策分为正确政策、错误政策;以对内对外为标准可将政策分为对内政策与对外政策,国内政策与国际政策;以政策结构的复杂程度为标准可将政策分为单项政策与复合政策,单一政策与综合政策等。Р由此可见,对政策进行分类的标准并不是单一的。人们可以按自己的标准区分出不同的政策类别。但是,对政策一味地进行类别方面的探索,把各种政策类别都详尽地罗列出来,除了一种学术兴趣外,对政策理论研究与实践操作并无多大益处。对政策进行分类的目的是为了有利于制定、实施和评估政策,只有从这一目的出发,对政策的适当分类才是有用的。从上述列举的分类方法中,我们主要选择以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层次、政策发挥效用的性质、政策产生作用的社会生活领域为标准所作的政策类型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