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他投资,期望收益为6*50%+0*50%=3,如果选择不投资,收益也为3,因此,假定投资者选择如下战略是合理的:第一次选择投资,如果第一次没有被骗,第二次继续投资,如果第一次被骗,第二次不再投资。给定了投资者的这个战略,Р“违约型”政府应该如何选择呢?首先可以确定,当博弈到了第二次后,这个政府肯定会欺骗投资者,关键问题是第一次要不要违约?在做出这个选择时,政府必须考虑第一次的选择对第二次投资的影响。为了第二次的交易收益,一开始就违约可能不是最优战略。假如第一次守信,收益为2,投资者下一时期继续投资,政府再选择违约,总收益为2+8r。若第一次就违约,暴露了自己的真实面目,投资者第二次就不会再投资,政府总收益为8+0*r=8。因此,如果2+8r≥8,即r≥3/4,一开始选择守信是最优的。这样,即使博弈只重复两次,“违约型”政府也有积极性建立一个守信的声誉。由此推论,在该例中,只要r≥3/4,不论博弈重复多少次,“违约型”政府只是在最后一次才违约,进而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因为声誉的收益随博弈次数的增加而上升,博弈重复的次数越多,政府建立声誉的积极性越大,政府更愿意在交易中遵守合约。Р因此只有对长远利益的考虑,才能使政府有积极性建立守信的声誉,才能使投资者愿意进行投资。而要使政府重视长远利益,首先是博弈必须重复足够长的时期,也就是说,一个政府要想有良好的声誉,就不能经常地修订已有政策,甚至不能频繁更换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员。因为每次大的变动就相当于重复博弈中的一次或大或小的中断,在这个过程中,就容易造成原部门的机会主义行为,损害政府的信誉。其次就是r要足够大,即政府管理者要有足够的耐心,如果这个政府的管理者是个短期行为者,那么他肯定一开始就不会守信,因为声誉对他而言没有任何意义。这其中最重要的是制度环境。Р(规划项目“北京市自然垄断产业的政府放松管制与竞争研究”阶段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