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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城市规划区统一建房暂行办法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91KB

文档介绍
属于被拆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非农业人员,在拆迁范围内有住房的,按第十条第一款补偿标准进行货币结算。第十四条新旧房屋置换按砖混结构楼房标准进行结算,如被拆迁户的最高价值的房屋为砖混结构楼房档次以下的建筑,则按新都府发〔 2001 〕 75 号文件的补偿规定,补齐差价后再进行结算。第十五条因项目建设的需要,统建房尚未完工,而农民住房又需提前拆除的, 由房屋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户签订协议,按每人 150 元一次性付给搬家费, 每人每月付给 150 元过渡费,过渡费计算时间从拆迁之日起到接到统建房安置通知的次月止。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 (二)土地征收方案公告之后抢栽、抢插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构) 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第五章罚则第十七条征收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搬迁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逾期不领取安置补偿费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安置补偿费用交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专户储存。第十八条严禁在征地统建安置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对不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以不正当手段套取或骗取安置的,一经发现立即予以收回,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各级管理人员如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行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若遇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由成都市新都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新都府办发〔 2003 〕60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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