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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财建[2007]3号-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暂行标准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39KB

文档介绍
十五、城市交通规划计费标准(一)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取费按《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0.8折取费。(二)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层面的交通专项规划(含公共交通规划、交通枢纽规划、场站规划、交通改善规划等)其取费按《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0.8折取费;(三)分区规划层面以下的交通工程规划,按以下取费标准执行:1、交叉口规划计费标准按《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1993版)中规定的取费标准乘以“厦财基(1998)20号”规定的特区调整系数1.3执行;2、交通影响分析计费标准(1)土地招拍挂和集中开发区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分析,按用地面积:3ha以下3万元/个;3~10ha5万元/个;10~20ha10万元/个;20~30ha15万元/个;30~50ha20万元/个;50ha以上增额部分按项目难易程度收取;其他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2)交通枢纽项目,空港10~20万元/1000人次(最高聚集人数)火车站5~8万元/1000人次(最高聚集人数)客运码头3~5万元/1000人次(最高聚集人数)长途汽车站3~5万元/1000人次(最高聚集人数)轨道交通大型接驳站10~20万元/个公交枢纽站首末站5万元/个、公交换乘枢纽站10万元/个公共停车场3~5万元/100泊位数依据项目难易程度收取;3、片区交通组织分析计费标准按用地面积,每公顷0.1万元收取;4、港区集疏运交通规划计费标准按用地面积,每公顷0.1万元收取;5、增加交通模拟仿真加收30%;6、交通影响分析、片区交通组织分析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3万元,交通影响分析中的交通枢纽项目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5万元。十六、其它规划计费标准风景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环境景观规划、小城镇总体规划、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均按《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0.8折取费。十七、本标准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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