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案例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但被告明知自己没有能力捐出万,故意欺骗原告,其行为已构成欺诈,被告应对欺诈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РР首先需讨论赠予合同是否成立。所谓赠予是指赠予人将自已的财产作出无偿地给予受赠人的意思表示,而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赠予合同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赠予合同在性质上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对此我国民法界历来有不同见解。一种观点认为,赠予合同为诺成合同,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赠予合同即宣告成立。如果双方达成赠予的合意以后,赠予人可以不受合同拘束,随时撤回赠予,必然会给受赠人造成损害。如果为诺成合同,则不论赠与物是否交付,违反合同就要承担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赠予合同性质上为实践合同。这种观点认为,赠予人仅作出愿意将其财产给予受赠人的意思表示是不够的,还必须要赠予人实际将赠予物交付给予受赠人赠予合同才能生效。因为如果认为当事人双方达成赠予的合意,赠予人即负有到期交付赠予物的义务,一旦赠予人到期不交付便构成违约,受赠人可要求法院强制赠予人交付赠予物,则对赠予人是不公平的。所以只有将赠予合同作为实践合同对待,才有利于保护赠予人。Р上述两种观点均不无道理,、比较而言,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更为合理。一方面,赠予合同乃是一种单务的、无偿的合同,即赠予人仅单方面承担移转财产给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需要履行一定义务,更不需付出相应的对价。如果人赠予合同是诺成合同,使赠予人自达成协议时起承担赠予义务,一旦赠予人不能交付赠予物即要强制赠予人交付,对赠予人来讲不免过于苛刻,同时必然混淆了赠予和〜般具有交换内容的合同的区别。另一方面,如果双方达成赠予合意以后,赠予人撤回其赠予而使受赠人遭受损害,尽管受赠人不能依据合同获得补偿,但并非不能得到补偿,他完全可依据缔约过失来得到补偿。尤其应当看到,我国司法实践历来承认赠予合同为实践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干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