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承揽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在承揽关系中导致的承揽人造成的自己或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由承揽人自己承担,故甲公司无需承担乙不慎坠落的赔偿责任。2、王某将汽车停在某小区某栋楼附近的停车场,期间,该栋楼801房的业主赵某进行装修时,装修工人张某因操作不慎,致使窗边红砖外墙倒塌,砸坏王某停在楼下的汽车。经保险公司评估车损价格为10000元。王某已支付修理费。事发后,王某多次找赵某协商,要求赵某赔偿其损失,但赵某不同意赔偿。于是,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赵某与张某为雇佣关系,赵某应承担疏于管理的过错责任,对于王某的财产应承担直接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赵某与张某间的法律关系应当认定为承揽关系。经查明,赵某对于张某没有装修资质这一事实是明知的,其在对承揽人的选任上明显存在过失,赵某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由于损坏结果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张某施工操作不当导致的,张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赵某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次要责任。终审判决,认定赵某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综上,当界定是属于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有争议时,应当通过在各方面的区别正确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从而明确责任承担主体以及责任承担方式。特殊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完全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但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行为人仍应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特殊侵权行为主要有: 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构成要件: (1)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侵权行为的发生必须是执行职务所致; (3)必须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失; (4)必须是执行职务中的不当行为; (5)不当职务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