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第 3 条本制度所涉及资金支付项目,均应符合股东大会(企业决策机构)批准的范围和额度。Р第 4 条本制度主要规范核燃料公司资金支付,下属企事业单位均应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执行文件。Р第二章资金支付的流程及审批权限Р第 5 条资金支付的审批流程。Р开始Р用款人填写报销单或资金申请单并签名Р Р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Р Р财务负责人核准Р请单并签名Р管理层在授权范围内审批Р财务部会计审核并编制记账凭证Р出纳付款Р Р结束Р第 6 条资金支付的审批权限。Р支出种类Р审批额度Р审批职责Р小额经营性支出Р5万元以内(含5万元)Р财务部门负责人Р5万元以上Р副总经理审批(公司负责业务)Р5-10万元以内Р总经理审批Р大额经营性支出Р50-100万元以内Р按照大额资金审批制度集体决策Р100万元-500万元以内Р燃料公司或董事会审批Р非经营性支出Р30-50万元以内Р按照大额资金审批制度集体决策Р50-100万元以内Р燃料公司或董事会审批Р备注:1、以上审批权限应根据金额大小逐级审批Р2、各单位应结合自身在实际情况制定标准,报燃料公司备案Р第三章资金支付经办人及审批人的责任规定Р第 7 条用款人应如实反映资金支付内容,在资金申请单、报销单上签字,对资金支付结果负直接责任。Р第 8 条用款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资金支付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必要性负责,并在此基础上审核签字, 对资金支付的结果负部门领导责任。Р第9条对资金支付具有最终审批权限的人员,对资金支付的结果负领导责任。Р第 10 条违反本制度的责任人,未对公司造成直接损失者,个人处以 500—10000元罚款,部门处以 2000—30000元罚款;对公司造成直接损失者,按照相关证券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Р第四章附则Р第 11 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自办公会(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