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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工作衔接机制修改【新】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以在5个工作日书面告知。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补充相关资料。补充资料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Р第十一条城管执法部门在案件查处过程中需要相关主管部门协助调查的,应当出具协助调查文书,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在情况紧急、证据可能灭失等情形下,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即时协助。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协助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Р城管执法部门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可以依法责令行政相对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管理责任单位。需要相关主管部门协助监督实施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РРР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相关主管部门需要作出与涉案事实相关的行政许可或其他行政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城管执法部门。 Р第十二条案件经管理单位移送后,城管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审批前,因特殊原因,需要撤回的,经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撤回,但因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或者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案件除外。 Р第十三条城管执法部门经调查后发现无违法情形或者属于不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的,应当在作出处理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移送单位。 Р第十四条城管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反馈案件移送单位。 Р第十五条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案件反馈情况,对行政相对人的后续整改及相关行为加强监管,防止发生以罚代管现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开展行政处罚案件“回头看”、典型案例追踪等方式,评估执法效果。 Р第十六条城管执法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职尽责。发现其他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可能存在违法违规、不履职、不适当履职情况的,应当及时告知该主管部门;该主管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依法纠正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存在问题的主管部门拒不纠正的,发现问题的主管部门应当记录并报告本级政府。 РРР第十七条与本规范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Р第十八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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