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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权力清单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25 |  大小:161KB

文档介绍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Р2、《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有《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2000元以下。Р序号Р事项名称Р类别Р实施主体Р实施依据Р备注Р33Р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Р行政处罚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Р《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国建设部令第112号)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Р34Р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等行为的处罚Р行政处罚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Р《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号)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Р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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