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责任制的,未按时对违法用地单位采取制止行动或工作散漫的,将追究其相关人员责任。四、责任追究(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对涉及的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1.各村(居)委会不严格履行违法用地、违章建筑整治共同责任制相关职责的;2.国土分局未落实土地巡查责任,未在规定期限内发现本辖区内新发生违法用地的;未在规定期限内核实情况导致违法用地行为未及时制止的;对违法行为未能有效制止,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告镇土地执法办公室、相关部门或镇政府的;3.规划建设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或协助提供有关规划信息资料的;4.城市执法部门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范围内行为的;5.公安机关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接到报告后没有依法处理的;6.供水、供电等单位没有查验施工许可手续,给予违法用地、违章建筑及其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新装供水、供电设施的,以及接到违法用地或违章建筑告知后,没有在限定时间内停水、停电的;(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镇政府追究其相关部门或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在年度考核中,对村(居)委会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评定为不称职。1•村(居)委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对违法用地行为组织整改,屡次发函告知仍拒不履行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的;2.违法用地情况严重,被市以上政府或相关部门认定为重点整改区域,或有案件被认定为重点督办案件的;3.违法用地案件处理不当,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群众集体上访和社会不稳定的;4.村(居)委会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同一年度内受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三)?有关职能部门及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拒不履行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的,在年度考核中,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评定为不称职,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四)?对伪造相关证件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把关不严的工作人员,视情节严重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