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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14版)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17 |  大小:56KB

文档介绍
条已经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并提足折旧费、经鉴定无使用价值,或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毁损的粮油仓储设施,可按有关规定实施报废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六章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管安全的要求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对粮油仓储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第四十四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四十五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第四十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对新参加工作从事粮油保管、检验、防治、仓储设施设备管理等岗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严禁违反相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第四十七条简易储粮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结构受损以及无设计图纸的仓房(油罐)储存粮油,应当经过专业机构安全使用鉴定后,方可使用。严禁超粮油仓房(油罐)设计容量、设计高度储存粮油,严禁存放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各类化学、化工产品,严禁存放对人体有毒、有害的各类物品和易燃易爆品。出租粮油仓房(油罐)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粮油仓储单位不得将粮油仓房(油罐)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四十八条进行粮油出仓粮堆上作业,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绳(带)。安全绳(带)应当牢固系在系留装置上,安全绳(带) 的长短必须保持有效。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安排熟知安全生产常识的人员予以监护。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人员的视线范围。第四十九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及时清除仓房、工作塔等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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