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的,是对苏格拉底的思想原则的发展。Р柏拉图哲学思想体系的主要内容:Р一、柏拉图思想体系的基础和中心理论——“理念”论Р(一)“理念”的含义:Р它源于“心灵的眼睛看到的东西”的含义,引申为理智的对象(英文Idea)。它在柏拉图的使用中具有两种意思:Р1、它是人的理智所认识的、外在的理智之中的存在。Р2、它向人的理智所显示的普遍真相。Р(二)“理念”的特征:Р1、本原性。它是万物的本原。Р2、超感性。它只能为理智所把握。Р3、不变性和永恒性。Р4、绝对性。它是绝对的、纯粹的、完全的存在。Р5、客观性。它客观地存在着,不依赖于人们的意志、想象。Р6、真实性。它是唯一真实的。Р7、完善性和目的性。最高的“理念”是“善”,而“善”是理念的追求目的。Р8、单一性和多数性。它一方面是同类事物的同一理念,另一方面它对不同类型的事物是不同的。Р9、等级性。众多的理念不是杂乱的,而是有等级的。Р(三)关于“理念”与具体个别事物的关系的学说Р柏拉图设立“理念”本来就有用它来说明可感事物的目的,“理念”对于个别事物来说,是本原、是原因、是根据,总之是先有理念,后有个别事物。关于它们之间的关系,柏拉图提出了“分有”说和“摹仿”说。Р1、“分有”说Р(1)“分有”说的基本思想:Р“分有”原义指“具有一部分”的意思,柏拉图用它说明存在的每一个事物是因为该事物有其所在的类型而得以存在。“一个东西之所以能够存在,只是由于‘分有’它所‘分有’的那个实体,别无其他办法”。个别事物与理念的关系就是‘分有’与‘被分有’的关系。“一件东西之所以美,是由于美本身出现在它上面,或者为它所分有”。Р“分有”的结果是个别事物的存在有了根据,但是分有物只能在一定程度上与被分有的理念型相相似。Р(2)晚年柏拉图因“分有”说在说明理念与具体事物的关系时遇到困难,对“分有”的意义进行了限制和修正。Р认为分有不适用于全部的可感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