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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物权法中对占有的保护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txt  |  页数:4 |  大小: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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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为占有妨害人;第四、该项请求权的内容在于请求妨害人以其费用除去妨害而恢复原状。受害人以自己费用除去妨害时,可以依照不当得利或无因管理请求返还所支出的费用。Р 3、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Р 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指占有人的占有有可能遭受他人的妨害时,占有人有权请求他人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发生损害占有的权利。该请求权旨在阻却将来发生之妨害。该请求权的相对人,是造成危险或对危险有除去义务的人。如果危险是由占有人的原因造成,占有人即无该项请求权。如果危险因各种原因在此前消除的,则该请求权因丧失请求对象而消灭。Р 四、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行使期间Р 我国《物权法》第245条第2款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但是,就这一期间的性质,究竟为除斥期间或消灭时效,历来有着较大的争议,其中德国、日本民法将其规定为除斥期间,而瑞士民法则将其明定为消灭时效,我国台湾地区通说也认为是消灭时效。从我国《物权法》的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期间经过之后权利消失,符合除斥期间的规定,因此我国物权法采用了除斥期间的观点。我国《物权法》关于期间的规定仅明确适用于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对于其它占有保护请求权是不适用的。这比其他国家将其规定为占有保护请求权的期间更加准确Р。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行使的条件是侵害人对占有人的支配事实构成了一定的妨害,但并未侵夺占有人的占有,且这种妨害状态是持续存在的,因此只要存在妨害的状态,占有人任何时候都有权请求排除妨害,不受一年期间的限制。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同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一样,是以存在妨害占有的可能性为前提,只要这种危险一直存在,占有人就可以提起妨害防止请求权。因此我国的规定相比他国而言更具有先进性。尽管我国的立法本意如此,但外在表现上应该做出明文规定,因为法律是为大众制定的,而不仅仅是法学家,不能拿法学家的认知水平去衡量大众,所以法律条文应明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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