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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之留置 占有

上传者:qnrdwb |  格式:ppt  |  页数:45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合同法》2、须债权人和发展有债务人的动产3、须债务已届清偿期4、须债权的发生于动产的占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例1:甲公司与乙个体工商户乙于6月1日签订一运输木料合同,委托乙将木材从北京运至上海,到上海后甲付运费。乙于6月3日运到后,甲未付费。问,乙可否对该批木料行使留置权可以行使留置权例2:设例1中,乙于6月3日运到后,甲未付费,但乙还是将全部木料交与甲。8月1日,甲又委托乙运一批钢材由北京至伤害,并约定到上海首即付运费。当日,乙接到钢材后留置下来,称“赶快交付6月3日合同的运费,否则两个月后,吾即将该批钢材卖掉,以扣除6月3日的运费,”问,乙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于法无据此时对钢材的占有与6月3日所欠的运费没有牵连关系例3:设例2中,乙为一运输公司,则乙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完全符合(二)消极要件对动产的占有不是介于侵权行为行使留置权不违背公序良俗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其所承担的义务或者合同的特殊约定不能相抵触四、留置权的善意取得第一百零八条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一)构成要件1、符合留置权的一般要件2、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为债务人无权处分?3、债权人未善意(二)效力1、债权人可以取得并行使留置权2、动产所有人的损失由债务人承担例如:甲委托乙保管一套高级音响设备,乙在保管期间法相该音响有质量问题,遂送给丙电器维修部维修,。丙修好后,以不支付维修费,问丙可否行使留置权?五、留置权的可分性与不可分性(一)可分性第八十五条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担保法》甲委托乙修理10台电视机,每台修理费100元,每台电视价值均在千元以上。乙修好后,甲不付费。问乙有权留置10台电视还是1台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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