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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权实现与药品专利权保护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定,不论知识产权人是否愿意,使用人可以不经其许可而利用其权利客体,但应向知识产权人支付适当的使用费。强制许可通常用于药品的生产,这种方法可以减少专利制度对药品价格的影响,公众可以较容易的获得价格适当的药品。药品的强制许可有利于促进技术革新、技术转让及技术传播,有利于全人类健康权的保护与实现。所以,完善的药品强制许可制度将是解决药品专利制度与人权保护相冲突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在解决药品专利权保护与人权实现的问题上,除了对药品实行强制许可制度,还应该对药品专利的保护期限作出合理的界定。给药品专利保护以适当而合理的期限,首先可以保障专利权人以足够的时间获得对其发明的投资回收,其次可以为其他社会公众进行进一步的革新创造条件。这个期限届满,该专利即进人社会公众自由使用的公共领域。但是此种保护期限应排除某些特殊情况,比如传染病大规模暴发的情况,其目的即在于保障人权。2、加强新药品的研发新药研究是一项系统工程,它受来自经济、社会、管理和技术等方面的制约和影响。一种药品的研发,往往需要投人大量的资金,仅依靠单薄的私人力量,不仅容易造成专利药物的价格垄断,而且难以保证新药品的及时问世,其必然会限制社会的医疗能力。所以,新药品的研发仅依靠知识产权专利保护制度提供的激励机制来吸引人力、无力投人新的药品的研发是远远不够的,而应该通过多种渠道来促进新药的研发,所以政府应投人大量的人力、物力来研发新药品,使一些必需药品远离由于价格垄断而造成的价格昂贵的局面,一旦降低了药品的市场价格,那种由于经济原因而无力购买药品的状况必将有所改善。因此要使新药研究开发走人良胜循环,政府要从宏观上做好调控,各有关单位要在具体内容上加以落实,才能使新药自主研究开发体系逐步形成和完善。同时,为了激励药物研发者的研发热情,政府部门可以设立专项基金,用于奖励新药物的研发者使他们不再单纯地依赖从药品专利保护制度中获得高额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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