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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行政审批程序精品PPT课件

上传者:菩提 |  格式:pptx  |  页数:34 |  大小:214KB

文档介绍
定》(〔2003〕国人防办第18号)第四十七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主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按二、三款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4%~5%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4%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  一、法律法规关于人防建设相关义务的规定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2%~3%修建。(四)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五)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城市(含县城)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一、法律法规关于人防建设相关义务的规定《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东价发〔2007〕80号)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及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为: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经审批可不修建的,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它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经审批可不修建的,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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