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清咽润喉Р 23调节血压Р 24改善骨质疏松Р 对于上述功能之外的其他功能的申请,并非一律不予受理,但是必须由保健食品的研制生产者提出申请,经卫生部评审委员会评审,报卫生部批准后,才可以增设为新的功能。Р 审批制度之营养素补充剂Р 单纯以一种或数种经化学合成或从天然动植物中提取的营养素为原料加工制成的食品,即营养素补充剂。营养素补充剂以补充人体相应营养素为目的,在申报过程中,可免去产品的功能学评价报告,其他资料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要求相同。所含营养素的每日推荐量一般要求控制在我国该营养素每日推荐量的1/3~2/3之间的水平。Р 审批制度之组合式保健食品Р 组合式保健食品是指为满足一类人群的特殊健康需要,同时方便消费者试验,将几种功能和营养素不相互矛盾的保健食品和营养素补充剂组合在一个销售包装内进行销售,并要求消费者同时食用的一组保健食品。Р 组合式保健食品中的每一个产品都必须是同一单位研制生产的、经过卫生部批准的保健食品,其中不同功能、营养素品种及其用量的组合应符合保健和营养科学的原则,并提供组合的科学依据;标签、说明书应按照卫生部批准的内容对每一个产品分别进行标注,而且适宜人群、保质期、贮存方式等彼此不相抵触,标签上必须标注“本组合经卫生部备案”字样。由申请者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经卫生部食品卫生评审委员会技术评审通过后,报卫生部备案,备案号为“卫组食健备字第号”。Р *应提交的资料Р 1组合式保健食品申请表Р 2每个单一产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Р 3组合的科学依据Р 4组合后的标签、说明书样稿Р 5组合式保健食品样品Р 审批制度之检测机构Р 功能检测机构必须由卫生部根据《保健食品功能学检测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认定,所从事的功能检测类别及项目也由卫生部批准。Р 保健食品的毒理安全性试验、功效成分的稳定性试验以及卫生学检验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技术机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