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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课件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ppt  |  页数:12 |  大小:587KB

文档介绍
、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所以,纳税人缴纳“三税”的地点,就是该纳税人缴纳城建税的地点。但是代征代扣“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建税的纳税地点在代征代扣地。?(三)纳税地点?由于城建税是由纳税人在缴纳“三税”时同时缴纳的,所以其纳税期限分别与“三税”的纳税期限一致。РР第六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Р但是,属于下列情况的,纳税地点为:?1、代征代扣“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建税的纳税地点为代征代扣地;?2、跨省开采的油田,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一个省内的,其生产的原油,在油井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其应纳税款由核算单位按照各油井的产量和规定税率,计算汇拨各油井缴纳。所以,各油井应纳的城建税,应由核算单位计算,随同增值税一并汇拨油井所在地,由油井在缴纳增值税的同时,一并缴纳城建税。РР第六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Р3、对管道局输油部分的收入,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营业税。所以,其应纳的城建税,也应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营业税时一并缴纳城建税。?4、对流动经营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随同“三税”在经营地按适用税率缴纳城建税。РР第六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Р第二节 教育费附加?一、教育费附加概念?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1986年7月起征收。?二、征收制度?(一)征收范围: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二)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对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以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二)计征比例:3%。?(三)减免规定:?(1)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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