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义务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义务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二、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三、计税依据: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测定的土地面积; 2)尚未组织测量,但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面积为准; 3)前两项都没有的,以纳税人申报的土地面积纳税, 待核发土地使用证后再作调整。四、税率: 1)大城市: 1.5 元---30 元(人口 50 万以上) 2)中等城市: 1.2 元---24 元(人口 20 万— 50 万) 3)小城市: 0.9 元---18 元(人口少于 20 万)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0.6 元--- 12 元注: A、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 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 30% ; B、经济发达地区,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五、应纳税额的计算?全年应纳税额 =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放米) ×适用税额?例:某城市一企业使用土地面积 10000 平方米,每平方米适用 4元税率。?则其全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0000 * 4=40000 元六、税收优惠: ?下列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 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 5年至 10 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 施用地和其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