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土地等级和税额的积极性。此外,外资企业使用土地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造成内外资企业用地成本的差异,不利于不同经济类型的企业共同协调发展,也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因此,需要对原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Р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并于2007年1月1日开始执行。其修改的主要内容是: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幅度;明确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Р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修改的具体内容是:??1、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а 新修订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将税额标准提高了2倍,调整后的“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考虑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负水平应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市场发育程度相适应,条例仍授权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上述税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Р三、基本税制要素Р纳税人Р征税范围Р①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②实际使用人;? ③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РClick to add Text?Click to add Text?Click to add Text?Click to add Text?Click to add Text?Click to add TextР税率Р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Р大城市:? 1.5—30元/m2?中等城市:? 1.2—24元/m2?小城市:?0.9—18元/m2?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m2Р注意:不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Р四、其他的税制要素Р减免税Р纳税地点Р纳税期限Р其他税?制要素Р按年计算,分期缴纳